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有哪些?可以采用哪些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
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有哪些?
可以采用哪些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有:
(1)政府;
(2)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
(3)非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
(4)境内外企业;
(5)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
(6)其他组织及其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释义
1.科技成果转化主体
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担负主要角色、主要工作,全面负责和实施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一般涉及四方主体:一是科技成果所有人;二是科技成果持有人;三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四是科技工作者。在四方主体中,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围绕科技成果经济价值的实现,多方联动,共同发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参与主体主要有以下几方。
1.1政府。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重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政府的参与引导、制度保障、政策支持,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很难完成这项系统工程。
1.2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院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主体。在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指导下,国家制订了一大批科技攻关计划,如“863计划”“973计划”“211工程”“985工程”“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双一流工程”等,上述计划及工程产生出了大量的科技成果。近年来,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研发能力取得了历史性的跨越,科技创新事业取得了卓越的成果,早已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实施主体。
1.3非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联合实验室。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国内政策环境、法治环境不断完善和提升,外商投资机构、民间投资者纷纷开始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联合实验室。这些机构设立后,直接参与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
1.4境内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除了一些特定的领域外,法律法规鼓励、允许境内外企业参与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当前,境内外企业已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重要主体,特别是境内企业,已成为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中国科学院第十八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三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再一次指出:“企业是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应该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因此,强化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至关重要。
1.5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拥有政策、科研、产业技术、法律等服务上的优势,可以为科技成果持有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主体和科技工作者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另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凭借多年的服务经验和平台,可以为科技成果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建立桥梁和纽带,很好地对接各级政府的科技部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双创中心、孵化平台。
1.6其他组织及其个人。
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体未作原则性禁止,只是对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转化工作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实施以后,国务院、中科院、财政部、教育部、中共中央办公厅以及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应政策和文件,鼓励支持科技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从事科研工作者的职工,离职离岗、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2.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2.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又称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转化,是指科技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等转化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活动。此方式的特点是没有中间环节,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
2.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给技术需求方,此方式是科技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
2.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此方式类似上述第2种方式,区别是转让方式是许可方式,可以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
2.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主要是指合作转化方式,如“政产学研”合作方式。
2.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此方式类似于上述2.4,区别是合作的方式是用其所有或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该种方式系当前实践中运用最多,也是相对超前的转化方式。
2.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依据
(1)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第一条;
(2)2016年科技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七条;
(3)2016年中国科学院和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第二条、第四条;
(4)2015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2007年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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